摘要

从法的规范价值来看,发展风险抗辩制度显现出"功利主义"倾向,不符公平正义;从法律体系协调性角度看,发展风险抗辩条款的过错责任属性与我国确立的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相冲突,并使缺陷产品补救义务失去理论依据;从司法适用角度看,发展风险抗辩条款不具有可行性。故应当将该条款删除,贯彻产品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保证法律的协调性以及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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