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加剧,近年来个体恐怖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但直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将个体恐怖犯罪列为单独罪名,并缺乏对这一犯罪的界定,这导致该犯罪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是个体恐怖犯罪的本质。其成立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方面,犯罪人具有相对剥夺感,并将被剥夺感归结为他人或者社会,犯罪人通过自身努力难以改变不平衡心态;犯罪动机方面,犯罪人出于不平衡心态、报复社会或者基于其他缘由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对象方面,其侵害的对象无特定目标,针对的是整个社会,具有不加选择、滥杀无辜的特点;犯罪手段方面,具有手段的残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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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