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行政立法协同使传统的行政立法由"独立立法"迈向"合作立法",因而必须关注其合宪性。目前关于区域行政立法协同的合宪性,存在否定说、暗含说和解释说,但这些学说都有不周延之处。在证成区域行政立法协同合理性与可行性之基础上,通过解释国家指导思想和国家根本任务的新内涵,得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已上升为我国宪法中的重要理念,而区域行政立法协同又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应有之义。显然,区域行政立法协同具备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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