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当下,惩治新型腐败将摆在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位置。新型腐败具有腐败主体扩大化、腐败主体的“合法化”、利益的“合法化”、因果链条的延长化等特点,新型腐败犯罪模式也层出不穷,包括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投资理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等。为此,应针对新型腐败的突出特征,不断充实反腐败制度资源,健全权力监督体系,解决新型腐败认定难及隐蔽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