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体感官的能力和范围,突破了传统物理性侵扰的界限。个人在私人住宅邻近的对合法进入者有限定的半公共场所,亦存在追求法律保护的隐私、安全、尊严等价值的权利。在智能家居时代隐私侵权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中,侵权行为的样态并非仅限于公开行为,监视和记录本身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智能家居时代对损害结果的认定需适应风险社会的发展,强调损害结果的客观化和潜在化,逐步认可风险是损害,焦虑或恐惧亦为损害的形式之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与各种权利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在隐私侵权的构成要件中,权利的行使并不能排除侵害行为的违法性,需要引入比例原则进一步衡量行使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隐私保护之间的界限。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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