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带来的现实难题亟需重新审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边界。鉴于本罪保护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双重法益,遵循以信息安全为侧重的二元价值观,因此其概念应直接界定为: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各种静态信息以及反映个人活动情况的各种动态信息,其中将识别性的强弱结合数量来界定刑法风险的有无。此外,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内的"公民"一词不应被删除,以及自我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尤其对其的整合也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