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枢纽,但其法律地位一直未明确.学界对此存在着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信托制度说以及受托监护人说等多种观点,但这些学说都不能够与我国现有法律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综合比较这些观点,信托制度说因其符合破产管理人中立性与独立性原则、破产财产不必单独人格化、我国有实施基础以及他国有成功经验等要素,相比其他几种学说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变更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其他配套措施,这对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完善破产法制度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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