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法》通过界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区分机制使得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然而,目前立法仅是初步确立了事实审与法律审的适用,并没有明确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区分机制及其相关理论存在自洽性危机,人民陪审诉讼机制仍存在复杂化、冲突化。应当基于法意与人情之间的交互逻辑关系,厘清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区分机制的法理,优化我国人民陪审员实质参审,使之获得民意认同与公众支持。
-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