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救济上,“侵权统一救济模式”以侵权责任模式取代物权请求权,以实现对侵害的统一救济为目标。实际上,从诉讼标的识别上,“统一模式”并不比“并立模式”合理,“实现统一救济”的价值并不成立。侵权责任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聚合理论比统一的侵权责任请求权更具理论完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