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虽然是我国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区域,但在开发过程中也面临着水资源缺乏和水环境破坏的风险。我国现有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形成了长江治理的法律依据,但这种将水质、水量分开立法的法治体系框架不利于水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为了达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治理的目的,长江保护立法需要协调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之间、长江流域的区际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江保护立法的体例设计应包括长江流域政府之间联防联控机制、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制等公共政策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