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在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从被否定到被逐步认可的过程,随着公司治理自主性及独立性的不断加强,将进一步获得许可。在我国,股东在其表决权行使过程中,也有适用表决权拘束协议的需求,我国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人的偏好,完善表决权拘束协议相关制度。强制履行包括正反两个方面,无论是哪个方面都以推翻股东会决议,否定原先决议的效力为前提条件。基于表决权拘束协议与股东会决议相分离的共识,应当禁止股东会决议做出后适用强制履行这一救济措施,避免推翻已经做出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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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