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家赔偿的违法要件在事实上已经吸收了过错要件,因此,违法性的判断包含着两种逻辑:行为因缺少合法要件而违法和行为因未尽合理注意而违法。两种逻辑共同发挥作用,塑造了违法性的四种基本类型:无利害关系的违法,已尽合理注意的违法,未尽合理注意的违法和纯正的违法。虽然都属于国家赔偿意义上的违法,但只有后两种能够成为责任成立的基础。将过错要件独立出来的唯一意义就是为了否定责任的成立,但否定责任成立未必需要过错要件。无利害关系的违法可以通过否定原告资格来否定责任的成立;已尽合理注意的违法往往发生在间接侵害行为的场合,可以通过否定因果关系来否定责任成立,但从根本上应当通过改造责任限制条款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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