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务操作中,税企双方对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享受税收优惠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如对于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的判定标准及股息、红利等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免税收入、亏损弥补、应纳税额计算等问题。本文基于减税降费视角,通过案例研究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收益的税收优惠标准及汇算清缴政策取向,建议将从购入日期至投资方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作为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12个月的计算时点。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