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浙江府县僚属分防于正印官驻地之外,陆上主要移驻于繁华集镇、交通枢纽、偏远难治之区,多属辖区交界的集镇或荒僻之地;沿海主要移驻于贸易口岸、渔船驻泊港湾、海防要地,或兼而有之。府县僚属的分防移驻,分担了府县正印官巡缉盗匪、弹压地方等管理职责,有利于府县官对整个辖区社会的全面控制,维护辖境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府县僚属分防移驻于沿海区域,则客观上有加强海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