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OECD的支柱二方案提出了设定最低税,以期综合性地解决遗留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挑战。该方案由全球反税基侵蚀税制和应予征税规则两部分组成,前者又主要由居民国实施的所得纳入规则与来源国实施的征税不足规则组成,后者补充全球反税基侵蚀税制以简化和优先的方式适用。在2015年BEPS计划下,BEPS挑战主要指国际避税行为,这也是判断一国(地区)是否构成"有害税收竞争"的一项重要标准。事实上,最低税方案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解决原BEPS计划下的国际避税风险,其客观意图在于限制国际税收竞争,这将改变传统的"有害税收竞争"概念,表现出对发展中国家税收主权的限制。关于所得纳入规则,有以之为启示完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或将其作为新规补充受控外国公司规则适用的两条路径,而应予征税规则与征税不足规则则具有预提税的效果,应关注其与目前税收协定范本和国内法之间的协调。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