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和行政机关是两个性质不同的国家机构,它们行使国家权力的目的、功能和程序各不相同。在中国法治语境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尊重;司法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监督、支持行政;同为国家权力的执行者,行政与司法可以互动合作,共同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升法治效益。因此,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并服从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法院要尽可能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避免司法专横,而行政与司法的互动必须是良性的,受到法律规制,不能"乱动""盲动"。行政循环诉讼、法院参与执法,根源在于裁判者不明司法规律、行政者缺乏法治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