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刷单、网络恶意评价、网络流量劫持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泛滥不止,严重破坏了正当的网络竞争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市场公平竞争及管理秩序,但刑事处罚明显不足,传统罪名通过扩张解释提供的司法入罪通道面临制度张力有限的短板,使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制裁边界模糊。网络不正当竞争秩序法益的观念阙如,是刑法介入立场困顿不清与刑事制裁乏力的根本原因,应确立网络市场正当竞争管理秩序作为新型刑法的法益地位。原《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规定,深陷规范供给与网络犯罪代际脱节的制度困境。立足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颁行的《电子商务法》及其相关条款,可以增设第231条之一(网络不正当竞争罪)发挥一般的基本规制作用,增设第231条之二(破坏网络市场信用评价罪)发挥特殊的专门规制作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