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代自然法的视角看来,制宪权应当属于人民,而实证主义学者施密特则将制宪权视为政治决断,可以属于任何能做出该决断的政治存在。但承认政治实体具有制宪权时也不能忽略宪法的规范正当性,否则政治实体可能会任意践踏人权,导致不正义现象的发生。制宪权需要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上。除了规定一国的政治制度之外,宪法也应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同样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的权利与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