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现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存在制度缺陷,我国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保护正面临内部行政执法供给不足与外部权利救济乏力双重困境。解决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受损问题,比较可行的方案,是由检察机关作为主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鉴于目前安全生产公共利益受损的判定标准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不明确,检察权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关系,以及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如何衔接等诸多复杂和敏感问题亦未厘清,检察机关提起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尚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下步的制度建构建议从三个维度展开:一是明确检察建议作为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过滤程序的地位;二是确立"过程违法"+"行为主义"的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标准;三是建立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