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广告法》创设的广告规制模式与规制工具体系,主要是基于传统平面媒体广告而设计,当时中国并无互联网广告这种新事物。但在当今互联网时代,网络广告无处不在,且花样翻新,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广告规制模式已无法适应网络广告的发展规律。但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仍照搬线下广告规制模式来应对互联网广告,2016年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其做了改良式运用,但背后的问题仍层出不穷。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结合互联网广告的运作规律和规制原理,构建一套由政府、互联网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和全体网民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打破《广告法》统一适用的"主体-行为-责任"规范体系,转而以区分不同技术类型的互联网广告为基础,以量身定做的思路,设计各类互联网广告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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