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有根本性促进作用,但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立法决定了企业和关联人员的刑事责任过度捆绑,使得刑罚的水波效应过度泛滥,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稳定,也导致我国企业合规试点中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受限,极大影响了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效果。对比在立法上同样存在壁垒的意大利关于企业归责理论的确立,在区分企业犯罪类型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上分别对企业犯罪责任问题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单位犯罪归责理论发展提出思路,以期构建最优的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