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作为现代社会人类居住的主要载体,通过城市公共治理促进城市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和谐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要的重要手段。在城市公共治理语境下,公众参与具有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管和参与的权利、培养公众对城市公共治理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以及促进城市公共治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等功能。然而,由于当前城市公共治理中存在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公众缺乏必要的参与意识,以及民间组织发育不够等问题。对此,应当发挥行政法规范的作用,通过明确公众参与城市公共治理的具体程序、通过多种行政法途径促进公众参与城市公共治理意识的培养,以及以社区组织作为公众参与的核心主体等方面实现其功能。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