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忽略动产所有权以外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文章对我国动产质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不动产他物权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 单位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