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便是合法来源抗辩制度,该制度借鉴了传统民法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核心要件是"不知道侵犯专利权"这一主观要件,但理论和实务界恰恰对该主观要件的理解存在分歧。本文拟对"不知道侵犯专利权"这一主观要件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