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有效地监督监察权运行,立法规定监察机关应该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并对职务犯罪调查信息公开作了粗略的制度安排。不过,就法律文本及实践状况而言,职务犯罪调查信息公开的内容、对象、方式等诸多方面皆存在不足,突出表现为调查信息公开的对象范围较窄、调查信息公开的内容比例失衡、调查信息公开的方式结构失调、调查信息公开的阶段分布不均、调查信息公开不力的救惩缺失,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未遵循适度公开原则。在保障公众知情权有利于监督调查权、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查缉被调查人,而过度公开调查信息会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侵害被调查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阻碍调查顺利进行、影响案件查证的"悖论"中,应该在多元化的价值中找点平衡点,摒弃完全公开抑或不公开的思路,另辟公开与不公开并存——适度公开职务犯罪调查信息的第三条"道路"。同时,在此原则的统摄下,从信息等级化、增加公开对象、完善公开方式、创设公开不力救惩机制等方面入手构建、完善职务犯罪调查信息适度公开制度,明确调查程序不同阶段以何种方式向不同对象公布何种信息,实现监察工作信息制度化、法治化,从而有效地监督、制约监察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