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合得男之半"是特别法(规定)而非一般法(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双亡、家有幼女而又必须分家析产的场合,目的在于解决父母死亡后在室女出嫁前的生活费用,与家族财产法原理及社会实际生活并无实质冲突,也不足以证明女性财产权利的提高。此法并非南宋首创,而是承袭于唐代法律。由于宋代制定了官府代为保管孤幼财产并按季发放生活费的检校法,"女合得男之半"法的生存空间大为压缩,遂无疾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