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利用"短信嗅探"技术进行网络侵财的案件频频发生,相较于传统的网络侵财案件,此类案件在行为上更具隐秘性和技术性。然而,考察该类案件的技术原理和行为模式,不难发现,该类犯罪行为定性的内核仍然是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界分。在定性时,应当先明确"嗅探"盗刷行为的对象是信用卡账户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如果为信用卡,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如果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应定性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