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奥运会点火创意这一智力成果从性质上而言,理应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将其作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客体均不符合相关立法的规定,且存在明显的不足。奥运会点火创意立法保护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我们必须破除当前的立法局限,构建有别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即创设"创意权"来实现对奥运会点火创意的保护;在创设"创意权"之前,我们应当完善商业秘密法和著作权法相关条款,寻求以商业秘密权和著作权的方式来实现对奥运会点火创意的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