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对比DRG与DIP付费模式在缺血性心脏病患者医保支付费用差异与按项目付费费用的差异。方法 数据来源于潍坊市中医院心血管内科,选取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主要诊断为缺血性心脏病的全部出院病例(剔除因其他疾病治疗后转入心血管内科的病例)为研究对象。根据治疗方式可初步划分为无手术组41例、检查组17例和手术组28例。其中,检查组均为造影检查的患者,共1个亚组;手术组可分为冠状动脉内球囊扩张(PTCA)亚组2例、置入一根支架亚组20例、置入两根支架亚组4例、置入三根支架亚组2例,共4个亚组。对比各组及亚组例均费用,比较DRG支付费用与按项目付费费用,比较DIP支付费用与按项目付费费用,比较DRG与DIP支付费用。结果 3组之间,诊断费和综合服务费差别较小,费用差异主要体现为药费、治疗费和耗材费;DRG支付在无手术组、检查组和手术组之间的支付费用差异显著,但在手术组亚组之间的支付无显著差异;DIP支付在无手术组、检查组和手术组之间支付费用差异较大,各个亚组之间的支付费用差异也明显,随着置入支架数量的增加,DIP支付费用逐步提高,与按项目付费的规则一致。相比于DRG付费,手术组不同亚组之间的DIP支付费用与按项目付费例均费用更接近;无手术组、造影检查亚组和置入一根支架亚组的DRG平均支付费用明显高于DIP平均支付费用。置入二根支架和置入三根支架亚组的DIP平均支付费用明显高于DRG平均支付费用。结论 DRG与DIP的融合应用改革后,可合理控制住院费,使费用结构趋于合理。这是因为对患者的诊断与治疗方式是基于患者的病历资料制定的。对不必要住院、手术的患者而言,有助于节省检查、化验、药品、耗材费用上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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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潍坊市中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