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构化主体是否纳入合并范围,对合并报表具有较大的影响。目前国内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并并表范围的判断是依据控制三要素进行的,控制的三要素为"权力,可变回报,权力影响可变回报的金额",不再将多数表决权作为判断的标准。文章以部分上市证券公司的2019年度报表为样本,统计分析我国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范围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判断依据,分析结构化主体并表过程中的现状,寻求政策指导的途径。

  • 单位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