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愈演愈烈的农用地犯罪,积极刑法观要求完善对农用地犯罪的刑事制裁。通过分析农用地犯罪实况,笔者发现当前争议在于农用地生态价值的法益化,这导致实行行为认定混乱、司法实践中罪名选择困难及法益损失计算模糊。农用地生态法益是指农用地保持其原有生态性质的环境利益,农用地的保护法益是由秩序法益、财产法益演进至生态法益。在引入生态法益后,对实行行为的认定需要对原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并仔细甄别新类型的实行行为;在罪名选择上参考域外经验,区分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界限;在生态法益损失计算上,需要构建相应的生态法益可测量标准和生态法益转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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