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诽谤案件随之增加,我国有关网络服务商在此领域的立法逐渐倾向较小责任,促进网络行业发展的同时,但仍存在些许不足。发达国家的互联网起步较早,对此领域的研究也较为深入,英国立法规定网络服务商的抗辩事由但条件之一是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侧重名誉权的保护,而美国立法规定网络服务商免于诉讼的条款,更注重维护网络服务商的权益。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立法进行分析,比较英美两国在此领域的立法,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为我国在此领域立法提出建立反通知规则、对及时作出具体时间段定义、规定网络服务商免于诉讼的条款、将连带责任改为按份责任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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