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物概念最初源自美国玛格丽特·简·拉丹教授于1982年在文章《财产权与人格》中的阐述。自此开始,我国学界对人格物的研究与关注热度不断上升。在人格物受侵害时,一般对其采取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当前面临的困境主要有: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间存在鸿沟;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局限;缺乏可参考的赔偿标准。故完善人格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至少需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在立法中明确人格物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细化人格物的具体认定标准;限制人格物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设立具体可参考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