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通过多个条款赋予了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体现了基于审计客体不同而呈现的不同。对于本级政府、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处罚,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是受审计体制、具体审计事项的影响。需要从完善政府审计体制、优化审计立法、规范审计处理处罚权和加强审计事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等方面实现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