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通过将"风轮"侵权案例的司法解释应用到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实例进行分析,得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在涉及外观设计要素减少时,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应当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建议在《专利审查指南》相应解释中增加上述内容,对能正确地作出评价报告结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