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需要强化对出生前生命体的保护。应以"全部露出并具有生命"作为出生的认定标准。在理论上应该承认胎儿具有限制权利能力,即在若干领域具有权利能力。应承认胎儿具备附解除条件的限制权利能力,可以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扶养费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如果其出生时是死体,则其权利能力溯及地消灭。在例外情形中,胎儿的权利能力是无条件的。我国民法应该在更大范围内对胎儿的权益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