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则之所以在实践中失范,根源是缺失以人本精神为指导的诉讼理念和漠视对刑事诉讼主体程序利益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以刑事诉讼程序个人主体性为维度,通过规则对当事人的相关程序利益进行保护以避免诉讼程序个人主体性的缺失,从而最终建构具有人本精神内涵的诉讼理念和注重程序利益保障的刑事诉讼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