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第201条的"逃避缴纳税款罪"进行了较大修正,除了构成要件上的调整之外,该条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逃避缴纳税款初次违法行为给予免于刑事追责的处理,被形象地称之为"初犯免责条款"。司法实践中,"初犯免责条款"在解释适用上存在适用对象范围不清、对"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有疑义,以及行政处罚是否为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等问题,对此等问题的法教义学澄清可以为法律适用提供可行可信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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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台州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