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共同在借条上盖章、签字,确定款项为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借而出借人主张法人构成债务加入的,为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控制法人印章的便利,以个人意志代替单位意志,将个人债务转嫁给法人而损害法人利益、股东利益和交易安全,司法审查应坚持审慎原则。参照民法典和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须履行集体决议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若出借人不能证明已对法人同意债务加入的适格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的,应当认定法人缺乏独立、自由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加入对法人不发生效力,法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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