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合规制度的讨论,可以在不同的体系阶层上、在不同的论证样式和教义构造中进行。因此,合规制度背景下的免罚效果可以通过构成要件的解释来发生;不过,就不纯正不作为犯框架下的合规情形而言,不可能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来产生免罚效果;在主观的行为面向上,只要当事人对错误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风险或危险情形有所认识,合规制度就不会对未必故意产生影响;在过失犯领域中,合规制度是否具有免罚效果,取决于在何时合规制度是为了防止此种损害(当事人有义务防止这种损害)。在合规制度虽然存在却仍然发生损害的情形中,既能通过容许风险的结构也能以行为欠缺违法行为所独有的行为不法为由来加以正当化。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