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家庭教育立法是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必要保障,也是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中国与日本在地方家庭教育立法上已经取得了阶段性发展经验:纵向上看,中日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呈现出“国家要求—地方响应”的互动轨迹;横向上看,中日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践模式均形成了“主体共生—能力内生”的立法路径。相对而言,日本地方家庭教育立法侧重精准回应地方发展诉求,打造多元化的主体支持格局,重视开发各地优秀传统文化;中国地方家庭教育立法着重为促进家庭教育提供多样化的保障手段,加强家庭教育活动的规制性。未来我国地方家庭教育立法在借鉴中日先行经验时还应结合时代要求与地方实际: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性,重视共生关系的正义性,增强能力内生的激励性和提高条件保障的适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