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不仅仅是在民事领域对于民事主体的要求,更是对负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的根本要求,完全具备适用于行政案件领域的可操作性。"北雁云依"案中,法官的裁判方式属行政诉讼私法化方式,以公序良俗原则判断私法姓名权的合规性,混淆了公法姓名权与私法姓名权,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之时,未详述姓氏选择与公序良俗之间的互联性而直接得出有碍于户籍管理及违背文化传统之结论,实为不当适用。对比"一带一路"案可得,公序良俗原则在行政登记领域适用从严把控方式,其首先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由于公序良俗的外延宽于现行法律规定,尚未明确规定部分的自由裁量限度不可自行拔高公序良俗原则之标准,此方面程度把控的重要方式即为详细的关联性论述,且需保证最终结论上与现行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有不可容忍程度的同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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