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以概括型条款确立了监察证据衔接刑事诉讼时的证据转换标准,从内涵上仍有进一步延伸的空间。实物证据审查判断应考虑鉴真法则的适用空间,明确证据固定的保管链意义。监察机关对通过技术调查取得的文书证据,应由调查人员承担出庭出示与说明的义务。监察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可借鉴大陆法中的证据调查方法,明确以人的证据方法呈现的证据资料应恪守证据调查的直接言词原则。言词证据审查判断不仅要恪守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明确口供补强规则在监察调查活动中的具体场景。对于监察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立法还可以考量非传闻言词证据的比例性排除或者瑕疵补正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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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湘潭大学;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