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不过,少数国家作为投资东道国时,会针对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者及其投资实施规制性质的特殊安排,包括在市场准入阶段施加专门限制、在准入后阶段实施特别管理措施、以及剥夺投资争端产生时国有企业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渠道。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东道国往往以“维护市场秩序”或“保护非商业利益”为名义。这两个出发点均为限制和管控外商投资的一般目的,却无法充分说明缘何对国有企业实施歧视性的规制障碍。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