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大数据共享功能的不断挖掘,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世界难题,既要保障网络的自由无限,又要保障创新者的积极性,而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目前并没有找到。文章认为互联网平台作为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为侵权行为提供了载体与工具支持,在符合要求条件下,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平台需要承担的是间接责任。

  • 单位
    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