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化年间河南南阳府舞阳县的陈纲案,经按察司、巡按御史、都察院、刑部审理,历经四年最后由皇帝定案,为审视明前期对赃官的惩治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明前期的司法,是在洪武祖制的格局中对祖制进行有效调整的过程,其成果在弘治十三年《问刑条例》中得到确定。陈纲案是这一过程的具体展示。陈纲案中,"还职""为民""冠带闲住"等不同发落方式的提出,体现出明前期在惩治赃官时对祖制的坚持与反思、对《大明律》与条例关系的理解与利用以及对司法公正与"为贪墨者之戒"之间不同目标的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