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互联网平台市场已经显现出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特点,但单一的反垄断界定方法难以有效推定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平台已经对市场监管带来了新挑战,因此要构建新的相关市场界定逻辑框架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体系。首先,根据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外部性与价格交叉补贴特征将平台企业分为交易中介型平台与交叉补贴型平台,并针对不同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用户多归属性、价格交叉补贴、免费服务等特点对需求替代弹性、产品特征替代等传统界定方法进行改进,构建相关市场界定分析框架。其次,对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转移成本等因素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过程中的流程关系进行梳理重构。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食派士案"与"美团‘二选一’"等案件,验证了上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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