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例2015年,焦作市A置业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服和住宅。2018年,A公司与B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法院下达裁定书,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送达了查封A公司名下该宗土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接到法院嘱托申请,及时对该宗土地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准后发现:该宗地有对应的五幢在建房屋,已于2016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中4幢房屋部分已办理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