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犯罪类型的案件中,认罪从宽制度作为监察、司法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体现并发挥出其应用价值,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往往需要参考该制度,但是在这两个阶段的衔接上不够顺畅,往往较为混乱,在自愿性审查工作方面,平衡性与充分性严重不足,检察机关明确量刑的能力不强,效率也往往较低,因此需要对职务犯罪行为中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性和价值进一步探讨,并针对当前面临的主要困境,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