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对胎儿人格权益的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思考与挑战。我国《民法典》第16条采用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对胎儿权益保护范围进行了界定,其中"等"字应包括胎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部分人格权内容。该条款虽未正式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却采用了类权利能力的模式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在胎儿孕育过程中,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适格主体应积极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以保护胎儿利益。同时,对于父母主动向胎儿施加的侵权行为,胎儿应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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